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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9、10、11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意见征集稿
来源:转载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5-15 浏览人次:

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出行,推动城市更新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向本小区9、10、11栋业主发布《关于小区9、10、11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意见征集稿》(以下简称“征集稿”)。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以本楼栋计算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现场踏勘。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作出是否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初步判断,并出具书面意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三)编制施工图。申请人收到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结构、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有关规范,编制施工图、房屋结构安全论证报告和消防技术标准说明。

(四)组织公示。施工图编制完成并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明显位置及区县政府官网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并告知公众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五)组织联合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协调后达成一致的,或者已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调解程序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有关部门按要求填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样本见附件7)。

(六)送达决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或者不符合增设电梯要求的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

综上内容,严格按照《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请下载并知悉对应文件:

图片版: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文字版: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现特向9、10、11栋业主发布意见征集,征集周期60自然日,征集过程中,业主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或对应表格,以便顺利进入下一个流程,征集期满后,如征集未通过(本单元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以本楼栋计算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将以〔结果反馈〕通知并终止此意见征集。

特此说明。